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关于开具相关证明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8-03 浏览 6786 次
。考察通过后,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根据企业实际出具相关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为申请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后,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有权对申请企业的经营行为,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一旦发现申请企业出现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后,协会将向国家有关部门上报并责成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内容不实或有恶意谎报、瞒报、欺骗等情况,一经查实,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将终止申请企业所有证明的出具工作。并将该情况报上级监管部门和同级管理机构并备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出具"中国驰名商标"推荐函和行业排名的证明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员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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