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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及延续
(一)已获证食品生产者于2015年10月1日前提出延续申请但未完成现场核查,且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实施现场核查,经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持有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申请变更或者延续许可,应当向原有关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一律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持有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按照“一企一证”的原则,可以一并申请,换发一张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可以分别申请,其生产的食品类别在已换发的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予以变更。换发新证后,持有的原许可证予以注销。新证书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