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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及“QS”标志
(一)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食品生产者存有的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完为止。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
(二)使用原包装、标签、标志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六、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类别编码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中食品类别编码具体为:第1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识别码,“1”代表食品、“2”代表食品添加剂。第2、3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其中食品类别编号按照《办法》第十一条所列食品类别顺序依次标识。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标识为:“01”代表食品添加剂,“02”代表食品用香精,“03”代表复配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