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古茶树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 2011-06-16 浏览 6311 次
工作。

  第十一条对景迈、芒景古茶树上衍生的特有药材“螃蟹脚”,实行单数年采摘,严禁在双数年采摘、收购、加工和出售。

  第十二条 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古茶树折枝、挖根、剔剥树皮;

  (二)盗伐树木、毁林开垦;

  (三)搭棚、建房、挖沙、取土;

  (四)砍树取蜂、采摘果实、采集药材;

  (五)丢弃废物、倾倒垃圾;

  (六)施用化肥和农药;

  (七)毁坏古茶树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八)猎捕野生动物等。

  第十三条对在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没收实物,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没收实物,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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