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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盗伐林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砍伐林木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毁林开垦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以上1000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没收实物,可以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搭棚、建房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拆除,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挖沙、取土的,由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自治县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