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古茶树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 2011-06-16 浏览 6312 次
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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