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临沧“滇红”远销30多
下一主题:勐海县与六大茶山公司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