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品牌建设。创业园申报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评选,对园区内已获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台资农业企业,各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在安排项目补助和贷款贴息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园区内的台资农业企业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和农产品商标,申报品牌农业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争创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和福建省名牌产品等。
强化融资服务。支持台湾金融机构组建以服务创业园为主要目标的村镇银行。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创新产品,为创业园内台资农业企业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试点开办土地经营权和茶果树抵押贷款等服务。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创业园的台资农业企业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融资提供担保。省级财政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为生产性台资农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对为台资农业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0%。给予风险补偿。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或台商组建信用担保机构,为创业园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鼓励保险创新。支持园区内台资农业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财政扶持政策,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以及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在支持比例上给予倾斜。
在电价方面,在国家级创业园区内的台资农业企业、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和养殖生产的,“十二五”期间,按农业生产用电标准下浮30%收费。
在地方规费方面,对入园的台资农业企业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注册登记费等地方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此外,意见还出台了用地优惠政策。园区内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可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属于出让方式供地的,其中鼓励类工业项目且属节约集约用地的,可按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对利用符合规划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可按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50%确定出让底价;对入驻创业园的台资农业企业,经依法批准,可将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延长至一年;保障园区内项目建设用海,比照省级重点项目优惠政策,减免地方分成部分海域使用金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