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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若干意见》,出台一系列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促进闽台农业交流合作。
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省直相关部门把创业园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发展规划,优先给予支持;“十二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每年安排1500万元,用于创业园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安排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园区内土地整理、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省交通运输部门对通往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区的干线公路和创业园区符合省级农村公路规划的项目,按现行政策给予支持。
加强税收扶持。凡进入园区的台资农业企业投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项目投产后的3个纳税年度内,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税收级次分年度给予企业实际入库税款等额的奖励,从第4年起至第8年,给予企业实际入库所得税款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发展现代农业。创业园所在的县(市、区)申请设立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同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