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茶商也乘机打着“龙井”的品牌推销自己的产品,西湖龙井茶声誉严重受损。为此,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议案与提案,要求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对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因此,为加强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和管理,稳定西湖龙井茶基地面积,保障西湖龙井茶生产,制定一部有关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条例》的经过和依据根据实际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列入了2000年的立法计划。去年上半年,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赴西湖区,对西湖龙井茶园的保护和发展进行调查 研究,并着手起草《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后,于去年下半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去年12月26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会后,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市人大会法制委员会会同市人大财政委员会在实地踏看的基础上,先后召集了有市农业、土地、园林、林业、规划、技术监督、财政等部门和西湖区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单位的负责人,西湖龙井茶产地所在的五个乡镇分管农业的乡镇长、人大主席、市人大代表等参加的三个座谈会,征求对《条例》草案的意见。此外 ,还征求了市人大立法咨询委员会和省法制委员会的意见。《条例》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于2001年4月18日,提交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再次审议后通过。制定《条例》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三、对《条例》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条例》共二十六条,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范围龙井茶的生产,离不开特定的山水、气候条件,也离不开其独特的采制工艺及历史文化内涵。除此之外,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龙井”茶。正宗龙井茶的原产地只能限在西湖区的西湖乡及龙坞、留下等周边乡镇的一定范围内,共约168平方公里。因此,《条例》第二条规定,西湖龙井茶基地是指杭州市西湖区东起虎跑、茅家埠,西至杨府庙、龙门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北至老东岳、金鱼井的范围内,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予以保护的茶地。 (二)关于职责分工由于西湖龙井茶生产地域范围均在西湖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因此,其保护和管理职责主要由西湖区人民政府负责。但考虑到西湖龙井茶基地分布在西湖群山之中,与西湖风景名 胜区、之江旅游度假区交叉,涉及多个市级职能部门,尤其是园林、规划等部门,光靠西湖区政府来管理是不够的,也有一定的难度,必须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发挥市级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各司其职,协调工作,才能做好这项工作。因此,《条例》在第三条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西湖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农业、土地、园林、规划、林业、市容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西湖区人民政府做好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关于保护措施为切实保护西湖龙井茶基地,对西湖龙井茶基地的数量和质量应并重保护。《条例》根据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对西湖龙井茶基地规定了以下保护措施: 一是编制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规划,并建立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用于弥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西湖龙井茶基地而造成的面积减少。 二是将西湖龙井茶基地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并规定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西湖龙井茶保护基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地确实无法避让需要征用外,一律不得占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西湖龙井 茶基地,除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外,一律不得占用。 三是坚持谁征谁补、先征后补的原则,同时规定必须在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中按相应等级予以补足。 四是设立备案制度,规定西湖龙井茶基地和后备基地的变更情况,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是用经济手段限制、调整征地行为,规定征用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单位除按规定缴纳征地等费用外,必须再交纳一定数量的基地保护费;保护费收取后,专款用于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和建设。 六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扶持西湖龙井茶基地建 设,从农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西湖龙井茶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西湖龙井茶基地的生产能力和龙井茶品质。 七是建立西湖龙井茶基地地力、施肥效应和环境污染监测评价制度,提高西湖龙井茶的质量。 (四)关于法律责任为使各项保护、管理措施落到实处,《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这是实际工作中所必需的。以上说明和《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