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体弱病残的老年人,或有心、肝、肾功能不全,或酸碱失衡,或合用降低氨茶碱清除率药物的患者,24小时氨茶碱总量宜减半,以0.4~0.5克为宜。为安全起见,这些患者一般不作静脉注射,只给予维持量(0.2毫克/公斤·小时)恒速静脉滴注。
3.在使用氨茶碱,尤其是静脉给药的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一旦出现中毒反应,应立即停药,并作相应处理,如出现心跳呼吸骤停,应迅速抢救并行心肺复苏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