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茶市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1-08-04 浏览 51066 次
茶叶购买者出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货凭证。

第二十五条(销售台账的建立)

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台账: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责任)

市场经营管理者未履行下列市场管理职责的,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取消全国重点茶市资格:

(一)未制订各项市场管理制度的;

(二)未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的。

第二十七条(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

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并允许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场经营的,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予以警告。

第二十八条(取消全国重点茶市资格)

(一)由于经营者监督不力,场内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义务,受到有关部门向全国通报批评。

(二)不接受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的管理和协调。

(三)市场经营管理者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

(四)市场经营管理者为从事违法经营的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或者采取纵容、隐瞒方式予以庇护的,情节严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市场经营管理者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等,应当通知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第三十条条(生效)

本办法经全国茶叶批发市场信息网络会议讨论通过,报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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