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瓷器的种类
下一主题:西方文献上的陶瓷分类
除了以坯体中的玻璃相和吸水量来划分陶瓷的方法外,有的国家为了避免其界限不易划清的缺点,曾试图采用其它分类法。例如美国窑业协会陶瓷命名委员会在1950年发表的陶瓷分类方法中,对于陶瓷曾作了具体规定。共分作瓷器(Porcelain),半瓷器(Semi-Porcelain),陶器(china),半陶器(Semi-china),炻器(Stone ware),土器(Earthen ware)等六大类。其中关于瓷器与陶器的解释是:
1、瓷器(Porcelain):坯胎内含有玻璃相的窑器,不论釉之有无,釉与胎一次烧成,坯胎吸水量为0~0.5%。
2、陶器(china):坯胎内含有玻璃相的窑器,先烧成素胎,然后挂釉,再用同样温度或较低温度烧成,坯胎吸水量为0—0.5%。
如此看来,他们把瓷器与陶器的主要区别放在一次或两次烧成的制作方法上。这个方法似乎简便易行,但只用来划分现代陶瓷还可,而对于历史悠久、品类繁多的我国乃至朝鲜、日本等古陶瓷来说,却不完全适用。因为所谓先用高温烧成素胎,然后挂釉再次烧成的作法,古代东方几乎是没有的(例如我国宋、金时期的“加彩”,以及明、清时期的“釉上彩”的作法与此说也不尽相同。)
总之,初步可以得出这样的概念,即在国外当前对于窑业制品的分类大体分作二至六大类(苏联二类,欧洲及日本四类,美国六类)。而其中比较常见的主要是四分法:土器:胎有吸水性,有釉;陶器:胎无吸水性,色胎;炻器:胎无吸水性,白胎有透明性,有釉;瓷器。
目前我国陶瓷工业方面也基本上使用这种分类方法,并且加入了“特种陶瓷”一项而成为五大类。但在文物考古方面则比较侧重于陶、瓷两大类的划分方法。而矛盾的症结主要在于如何理解“瓷器”标准与如何看待古陶瓷的问题上,这一点还有待进一步加以探讨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