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骏眉”商标纠纷案宣判 被视为通用名称不予注册
发布时间 2013-12-14 浏览 49776 次
通用名称,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和生产工艺,若允许其注册,将损害公共利益。请求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桐木公司的申请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也没有得到一审法院支持,一直将官司打到北京高院。

  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主审法官周波:本案诉争的焦点在于,“金骏眉”是商标,还是属于茶叶的通用名称?因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通用名称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加以使用的。

  正山公司始终强调,“金骏眉”系由其法定代表人江元勋首创研发并使用在第30类“茶”等相关产品上的商标,依法应当核准注册。案件二审时,30位茶农从福建赶到北京,旁听庭审,也是关心他们生产的茶叶以后还能不能叫“金骏眉”,二审法院如何判断。

  周波:北京高院审理之后认为,“金骏眉”这个案件,在申请注册的时候,不是法定的通用名称,也不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但是考虑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本案被诉裁定的时候,基于一定证据证明,目前“金骏眉”已作为一种特点红茶的通用名称存在,基于这种事实,二审法院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认定给予纠正,认定“金骏眉”是特定种类的红茶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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