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桌多是一种小型长方桌,其前身应是唐宋以来流行的四足炕桌与炕案。这种酒桌一般做得都比较雅致,桌面与腿足常采用案形结体(尤其是夹头榫形式更多见),桌面下有的设计成双层隔板或屉桌形式,用以放置酒具。明式酒桌较流行,前后面一般不加横枨,即使有也多采用高拱罗锅枨,以不妨碍腿足伸缩为准。两侧以施双横枨最常见,既利于增强桌子的稳固性,又使桌子下部不至过于空虚。酒桌在清代康熙以后开始减少,满清贵族的传统炕居生活方式使炕床(榻)、炕桌、炕几类明显增加,而多用型的圆桌、半桌、小条桌等也使酒桌失去了流行的社会条件。
明清圆桌常常由两张半圆桌拼成,也有整面的折叠圆桌和独腿圆桌等。半圆桌也可以单独靠墙放置,称“月牙桌”或“半桌”,桌下施在三足或四足。折叠圆桌在继承传统工艺的基础上又不断改进折叠技巧。除交足式的折叠圆桌外,还有一种“活腿折叠圆桌”。这种桌的四足组成三个支撑点,其中两足先以折叠方式固定于面板之下;另两足上部做出榫头(高度较前两足要矮一些),足间连以横枨,其中一足(下端常不着地)并入先前两足中的一只,也以铰链做成可自由开合形式。当后两足打开时(与前两足呈直角),外侧一足的榫头正好嵌入桌子事先做好的卯孔内;四足合拢后面板便可顺足折下。这种折叠圆桌在近现代的民用家具中更为常见,使用起来十分方便平稳。独腿圆桌多是由一束腰形腿居中支撑,腿下部有的作喇叭形圈足,有的作分支的三岔足或四岔足等。这类独腿圆桌在清代十分流行,像故宫所藏的清式“紫檀漆面圆桌”。桌面直径118.5厘米,通高84.5厘米。桌用紫檀木制作,犀皮漆面心。桌面以下安装镂雕的勾卷纹花牙。面下正中为圆柱式独腿(这种做法是清代才流行的),分两节。上节以六组花角牙支撑桌面,下节用六组雕花站牙抵住圆柱。下节圆柱顶端有轴,套入上节圆柱下端的圆孔内,以此轴为支点,套入上节圆柱下端的圆孔内,以此轴为支点,桌面可以自由转动。在清代内府档案中也有此类圆桌的记载,从中可以看出这种圆桌在式样上参考了广式的“蕃花独挺座方面桌”,而进一步将桌面改为圆的、可转动的新形式。它与明代以两个半桌拼成的圆桌完全不同,也是上层统治者标新立异的一种体现。此桌从工艺、装饰风格看应是雍正、乾隆时期的作品。用犀皮工艺装饰大型桌面在历代家具中也是极为罕见的形式。
长桌(也称条桌)和通常所说的案(如平头案、翘头案、架几案等)都属于形体较为狭长的高桌类。一般将腿与面板齐头安装的称桌,腿足缩进安装的称案;但案的形式更在于两头长出较多或有上翘的卷边等,具体形制各有不同,而且普遍不加屉。明式长桌与长案主要以简练疏朗见长,部分作品也颇有富华之气;清式作品在造型上并没有太大变化,但装饰风格则追求豪华、繁细,外观上与明式桌案有着一定差别。
画桌、书桌、画案、书案、奏案等皆是依其使用方式而得名,是供人作画、看书、写字与办公的家具。其尺寸一般都很宽大,便于摆放书卷、用具和公文等。它们之所以区别为桌、案,也是由腿足的安装部位和板面形制而定。明代的桌案枨、牙尚简,榫板起线而很少雕花,注重结构的合理与坚实耐用,板面多采用四面平或喷面等做法,罗锅枨、霸王枨、夹头榫等形式很流行;清代制品在雕磨和装饰工艺上不断创新,形体普遍厚重粗壮,板面嵌石、嵌木的风气很盛行,装饰花纹崇尚博古图案和仿洋式的蕃莲花草等。
总的来看,明、清桌案在制作工艺和装饰风格上各具特色,它们在追求家具的形体美、做工美和装饰美的同时,又都遵循着家具的艺术性服务于实用性的原则。例如吃饭、写字的桌子要求其平正,边沿不宜翘头或雕花,高度、大小要适合人体的坐姿及具体的使用方式;书案、画案等要求其宽长;香案、条案等则求其精美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