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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笔者经验判断:该器玉表外蚀痕的夹花状会时隐时现,并在短期内不能指望其自行消退,只有经过漫长时间的盘摸,待玉表与蚀痕间相趋抚平后,玉表上的夹花状才会不复存在。
鉴定中的结论:也可以把鉴定这个词一分为二,即“鉴”器物之真伪与“定”其确切年代。但是必须清楚:先“定”后“鉴”者涉嫌思维逻辑的混乱,“定”而不“鉴”者则构成伪鉴定的要件,否则的话“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芽那么需要强调先“鉴”后“定”,甚至于完全可以“鉴”而不“定”,因为只有“鉴”才是对器物本质的属性负责,而“定”仅是附加认识上的补充,说实话器物之本质才是事物的根本选所以,鉴定器物怎能允许本末倒置或者是舍本求末芽
由此得出,鉴定器物一定要以事物的本质为主体,但不能单独使用表象性的辅助条件,如:该器就是在表象依据和本质依据的互证下,共同来证实该器物的真实性选笔者以为:有了这个“双保险”式良好的鉴定技能的素养,再加强些相关的理性知识就能居高临下,继续向下做好鉴定技能转移的准备,那么,今后对“三代”或战、汉器物的鉴定,犹如快刀切豆腐,则无往而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