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新政策 促进闽台农业发展
发布时间 2011-07-12 浏览 46503 次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属于出让方式供地的,其中鼓励类工业项目且属节约集约用地的,可按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对利用符合规划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可按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50%确定出让底价;对入驻创业园的台资农业企业,经依法批准,可将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延长至一年;保障园区内项目建设用海,比照省级重点项目优惠政策,减免地方分成部分海域使用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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