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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无关键词:茶叶增值税,新政,免税备案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省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云南省国税对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逐一明确。通知将自2007年11月1日执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毛茶和精制茶划分问题的通知》(云国税流字[1994]第025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按精制茶征税的生产加工标准明确 (一)通过再加工的毛茶。如将毛茶经筛分、风选、拣剔、分级、碎块、发酵、提香、压制、干燥、匀堆、拼配、包装、装箱等工序之一生产的茶叶。 (二)专门挑选特级嫩芽经杀青、发酵、简单揉捻、干燥等工序生产或冠以具体产品名称制作的干茶。 (三)应用CTC红碎茶生产线等现代生产工艺生产的茶叶。 《通知》特别指出,普洱茶、紧压茶、速溶茶、袋泡茶、花茶、乌龙茶不论其生产工艺如何,均按精制茶征税。 对毛茶产品实行免税备案确认制 《通知》规定,对茶叶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