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通用标准
发布时间 2011-08-20 浏览 47391 次
及生物毒素残留限量 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4)放射性物质限量 应符合GB 14881-94的规定。

2.外观和感官特性

保健(功能)食品应具有类属食品庆有的基本形态、色泽、气味、滋味、质地。不得有令人厌恶的气味和滋味。

3.功能要求

(1)净含量 单件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与其标签标注的质量、体积之差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负偏差。

(2)功效成分 保健(功能)食品一般应含有与功能相对应的功效成分及功效成分的最低有效含量。必要时应控制有效成分的最高含量。

(3)营养素 保健(功能)食品除符合(2)的规定外,还应含有类属食品应有的营养素。

净含量 Q负偏值

Q的百分比 G或mL

5g~50g

5mL~50mL 9 —

50g~100g

50mL~100mL — 4.5

100g~200g

100mL~200mL 4.5 —

200g~300g

200mL~300mL — 9

300g~500g

300mL~500mL 3 —

500g~1kg

500mL~1L — 15

1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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