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毛尖茶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1-09-02 浏览 50903 次

   第六条 [行业管理] 各县(区)应做好信阳毛尖茶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使用好原产地标记。

   第七条 [禁止性要求] 非信阳毛尖茶原产地生产的茶叶,不得称为信阳毛尖茶。原产地内未经核准的茶园不得使用原产地标记。

   禁止伪造、冒用原产地标记。禁止在生产的信阳毛尖茶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上述禁止性产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管理机构] 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阳毛尖茶原产地标记管理工作。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信阳毛尖茶原产地标记管理工作。成立信阳毛尖茶原产地标记保护机构。其成员应当包括农业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工商部门、行业协会、科研单位以及生产、经营者代表 。

   第九条 [机构职责] 各、县区根据本办法 ,可核实制定本 产区内信阳毛尖茶原产地标记保护的管理细则,但不得与本办法抵触;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生产者提出的原产地产品专用标记使用申请,并报市级管理机构审核。

   市农业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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