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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培训教师:各等级的培训教师应具备茶艺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教学经验。培训初级、中级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培训高级茶艺师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及实际操作的品茗室。教学培训场地应分别具有讲台、品茗台及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品茗设备;有实际操作训练所需的茶叶、茶具、装饰物,采光及通风条件良好。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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