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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主审法官周波:本案诉争的焦点在于,“金骏眉”是商标,还是属于茶叶的通用名称?因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通用名称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加以使用的。
正山公司始终强调,“金骏眉”系由其法定代表人江元勋首创研发并使用在第30类“茶”等相关产品上的商标,依法应当核准注册。案件二审时,30位茶农从福建赶到北京,旁听庭审,也是关心他们生产的茶叶以后还能不能叫“金骏眉”,二审法院如何判断。
周波:北京高院审理之后认为,“金骏眉”这个案件,在申请注册的时候,不是法定的通用名称,也不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但是考虑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本案被诉裁定的时候,基于一定证据证明,目前“金骏眉”已作为一种特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