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三礼玉论”(七)
发布时间 2020-05-13 浏览 50365 次
贡给朝廷备用。

所谓财贡,是指国家所需要的重要资财。这当中包括珠、象、玉、石、木、金、革、羽等物。这些东西在当时来讲分布较广,使用范围也广。按《周礼》的规定,必须进贡给国家,由朝廷专用。

所谓物贡,实际上也是指上面所讲的那些东西。其区别是:上面所讲的是指国内物产,而物贡所说的项目是专指“九州之外各以其所贵为执”的财物,是“外国”的东西(这所谓的“外国”应是指玉题之外的偏远邦国)。周围小国年年进贡岁岁来朝,断少不了上贡玉器制品。历史上流传的各国物贡的故事很多,比如《拾遗记》、《山海经》等古籍就记载了许多朝贡玉器的故事。

所谓旋贡,是指锦羽燕好之物,也包括珠巩琅环等珍宝玉器。《周礼》指定臣民进贡如是物品,以便供天子及玉公大臣奢侈糜费罢了。

玉贝属货币,是在市场上流通的钱财。除玉贝而外,九贡中之金玉物品是不允许在市场上流通的。《礼记"玉制》规定曰:“有圭璧金湾不粥于市,命服命率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牺牲不粥于市,戎器不粥于市。”粥者卖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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