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三礼玉论”(七)
发布时间 2020-05-13 浏览 50363 次
责罚、宣战以至发兵檄讨之事。古时讲普天之下莫非玉土,在玉土的范围内,若要通行,必须持节。

但有节还不行,还要和“传”共同使用,作为证明。“传”也是一种信符和凭证,相当于文字形式的东西,如竹书之类。有节无传不准通行,无节有传也不准通行。玉节的使用往往有一定的期限,用毕要按时将玉节上缴。如果行动者没有节,一旦捕获即投入狱中。

节的使用在周代名目繁多。就制节的材料而言,除上述五节和角节而外,尚有金属制节。就节的形制而言,各邦国均各有自己的特点。譬如镇守邦国的诸侯就以各自不同的特征制节。山地之国多猛兽,便以虎威为标志,制为虎节;水族之国多鳞族,便以龙神为标志,制为龙节;平原之国是人口密集之地,故取人形为节。这些节都是五金制造。就节的使用方式而言,有出入关隘使用的符节;有货物通行使用的变节;也有道路通行使用的彼节,但大多不是玉制。

总之,节的使用,是原始图腾文化遗留的痕迹之一。夏商周三代时期的玉节,更是我国玉文化中的一个独特的艺术形式和运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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