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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可在同一口岸多次报关,但不得超过十二次。当十二次报关后,出口许可证虽有余额,海关停止接受报关。
十、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品须凭出口许可证出口。
十一、对涉及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纺织品目录另行公告。
十二、我国政府在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本目录产品(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除外)不纳入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本目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 1、2006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2、2006年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