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茶饮料
发布时间 2010-07-19 浏览 28484 次

按GB4789.3 方法检验。

6.3.12 致病菌

分别按GB4789.4,GB4789.5 GB4789.10,GB4789.11方法检验。

6.3.13 霉菌、酵母

按GB4789.15方法检验。

6.3.14 商业无菌

按GB4789.26方法检验。

7、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条生产线、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7.2 出厂检验

7.2.1 应由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在包装箱内(外)附有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7.2.2 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净含量、总酸、pH、茶多酚、二氧化碳气容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每季度或一个生产周期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

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全部项目。

7.4 抽样方法和数量

7.4.1 出厂检验:每批随机抽取15罐(瓶、盒)。其中6罐(瓶、盒)用于感官要求、净含量[3罐(瓶、盒)]、总酸、pH、茶多酚、二氧化碳气容量的检验;3罐(瓶、盒)用于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检验;其余6罐(瓶、盒)留样备用。三片金属罐装样品微生物指标的取样量按商业无菌的规定。

7.4.2 型式检验:从任意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8罐(瓶、盒)。其中9罐(瓶、盒)用于感官要求、净含量[3罐(瓶、盒)]、理化指标检验;3罐(瓶、盒)用于卫生指标检验;其余6罐(瓶、盒)留样备用。三片金属罐装样品微生物指标的取样量按商业无菌的规定。

7.5 判定规则

7.5.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品。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须加倍抽样复验不符合项目;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菌落总数或大肠菌群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不合格品。

7.5.2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品。如有一项(净含量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净含量有一罐(瓶、盒)负偏差超过允许负偏差,或平均净含量低于标签标明的净含量时,须加倍抽样复验;如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茶饮料标签应按GB7718的规定标明:产品名称、产品类型、净含量、配料表、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茶汤饮料应标明“无糖”或“低糖”花茶应标明茶坯类型,淡茶型应标明“淡茶型”;果汁茶饮料应标明果汁含量;奶味茶饮料应标明蛋白质含量。

8.1.2 包装箱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还应标明单件定量包装的净含量及每箱数量。

8.1.3 包装箱上的储运图示应符合GBl91的规定。

8.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GB/T10790—1989第5章的规定。

8.3 运输、贮存

运输、贮存应符合GB/T10790—1989第6章的规定,并不得接近热源,防止冰冻。

8.4 保质期

8.4.1 符合8.3规定时,产品保质期为:金属罐装12个月;纸塑铝复合软包装8个月;塑料瓶和玻璃瓶装6个月。

8.4.2 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自行规定不少于8.4.1 规定的保质期。

注:本标准5.1.3,5.5,8.1.1 72.5.4中表2的部分指标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表1


表2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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