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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领企业凭申报单和茶农用产地标识到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销售用产地标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茶农用产地标识数量和销售包装数量发放。
十二、龙井茶统一产地标识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转让使用。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伪造和冒用产地标识,一经发现将以伪造和冒用质量标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十三、西湖区茶农及获准使用产地标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经销的龙井茶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外地茶假冒龙井茶和在龙井茶中掺加外地茶。
十四、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加大对龙井茶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市场巡查的力度,并不定期地对龙井茶统一产地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鼓励茶农、使用产地标识的企业、消费者和新闻单位等进行社会监督,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收回当年未用完的产地标识,并取消下一年度产地标识的使用资格。对销售假冒伪劣龙井茶,败坏龙井茶声誉的违法行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处。
十五、销售用产地标识由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印制,经市物价局批准后向使用企业收取工本费。茶农用产地标识委托西湖区政府负责印制。
十六、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