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茶统一产地标识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 2010-08-17 浏览 25121 次
/p>

  十五、销售用产地标识由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印制,经市物价局批准后向使用企业收取工本费。茶农用产地标识委托西湖区政府负责印制。

  十六、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1  2  3  4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