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茶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发布时间 2009-06-04 浏览 27809 次
卫生控制

  7.1生产加工车间结构和设备布局合理,按照生产工序和产品特点,不同清洁卫生要求的区域分开设置,防止交叉污染。

  7.2同一生产场所不得同时生产或存放两种不同茶类的茶叶

  7.3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应当保持清洁。工器具应在班前班后进行有效的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清洁消毒后的工器具应当存放在指定区域,防止受到污染。

  7.4设备检查维修时,不得污染茶叶。维修后要对相应区域进行清洁。

  7.5应按照工艺操作规程生产,防止茶叶加工中产生劣变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7.6在加工过程中,在制品要按等级、规格存放并标识;落地茶和废弃物要分别在指定地点用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分别收集盛装,并及时处理。

  7.7茶叶成品包装应在专用的包装间内进行,包装过程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异物混入。

  7.8对不合格品应单独存放并标识,对产生的原因要及时分析,并采取纠正措施。

  7.9生产企业应建立有毒有害物品清单,有专用储存场所,标识清楚;进库领用应登记签名,并有专人加锁保管管。

8.包装、储存、运输卫生

  8.1包装

  8.1.1包装物料应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8.1.2包装物料应在通风、干燥的专库存放,并且保持清洁卫生。内、外包装物料应分别存放,并有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8.2储存

  8.2.1储存库应保持干燥、通风和清洁,有防霉、防鼠、防虫害设施。同一库内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串味和易腐、易燃品。堆垛距墙壁30CM以上,与地面距离不少于1 0CM。堆垛不宜过高过密,便于抽样和货物进出。出入库应有记录。

  8.2.2成品茶应有专库存储,按批次堆放整齐,挂牌标识。未经包装的产品不得进入成品库存放。

  8.2.3储存库内应配备温湿度计,注意温湿度调控。

  8.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符合卫生要求,并能防雨、防潮。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

9.生产、质量管理人员

  9.1健康要求

  9.1.1从事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凡确认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茶叶生产。

  9.1.2发现有碍食品卫生临床症状的生产人员,应及时调离生产岗位,康复后经批准方可重新上岗。

  9.1.3企业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9.2个人卫生

  9.2.1进入车间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和鞋,并按规定洗手消毒。

  9.2.2生产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不准佩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

  9.2.3接触过污染物后,应重新洗手消毒。

  9.2.4工作服、鞋帽不得穿戴出车间,应定期统一清洗、消毒。

  9.2.5禁止在加工场所内饮食、吸烟、吐痰及其他可能对茶叶加工造成污染的行为。

  9.2.6进入车间的其他人员泡括参观人员)均应遵守本规范要求。

  9.3资格与培训

  9.3.1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和食品卫生知识。

  9.3.2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所有从事茶叶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人员均应经过培训方可上岗,以保证卫生质量体系能有效运行。

1 0.检验

  1 0.1应设立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卫生质量检验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具有否决权。

  1 0.2茶叶审评室应符合《进出口茶叶感官审评室条件》(SN/T0911)的要求。

  1 0.3检验机构应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标准资料、配备常规检测所需的设施和仪器设备。

  1 0.4生产和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加贴标识。

  1 0.5使用社会实验室承担企业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该实验室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并签订合同。之前必须按批次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11.卫生质量体系

  11.1制定并执行对原料种植基地或供货商提供产品的安全卫生监控程序。

  11.2制定并执行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及生产过程卫生的控制程序。

  11.3制定并执行对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处置等。

  11.4制定产品标识、追溯和召回制度,确保出厂的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

  11.5制定并执行生产设备、设施的维护程序,保证生产正常运行。

  11.6制定并执行生产和管理人员健康检查和疾病报告、疾病监督程序。

  11.7制定并实施职工培训计划,保证各岗位的人员具备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技能。

  11.8建立内部审核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内部审核,每年进行一次管理评审。

  11.9制定并执行产品卫生质量管理、检验和纠偏程序。

  11.10各项生产和质量控制活动应做好记录,制定并执行记录的标记、收集、编目、归档、保管和处理等规定。质量记录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并具有卫生质量的可追溯性。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

12.对于必须使用传统工艺生产加工的,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在确保产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传统工艺生产加工。

13.本规范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14.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商检局1995年发布的《出口茶叶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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