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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
本规范依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和有关茶叶卫生法规、标准制定。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茶叶生产企业。
3.定义
3.1茶叶——是指采用适宜于制作饮料的山茶[CamelliaSinensis(Linnaeus)O.Kuntze]的一系列变种的芽叶和嫩梢,用可接受的方法加工和干燥后制成的干饮料。包括绿茶、红茶、乌龙茶、白茶、黄茶、黑茶;以及用上述茶类茶叶为原料制作的再加工茶(包括花茶、紧压茶等)
3.2出口茶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的出口茶叶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4.原料
4.1企业应针对原料制定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控制措施,避免来自空气、土壤、水质、肥料中的农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保证原料的安全卫生。
4.2企业应建立种植基地和/或有明确的供货商,对种植基地和供货商应当签订质量保证合同,并确保有效实施。
4.3种植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