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茶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发布时间 2009-06-04 浏览 27806 次
识清楚;进库领用应登记签名,并有专人加锁保管管。

8.包装、储存、运输卫生

  8.1包装

  8.1.1包装物料应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8.1.2包装物料应在通风、干燥的专库存放,并且保持清洁卫生。内、外包装物料应分别存放,并有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8.2储存

  8.2.1储存库应保持干燥、通风和清洁,有防霉、防鼠、防虫害设施。同一库内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串味和易腐、易燃品。堆垛距墙壁30CM以上,与地面距离不少于1 0CM。堆垛不宜过高过密,便于抽样和货物进出。出入库应有记录。

  8.2.2成品茶应有专库存储,按批次堆放整齐,挂牌标识。未经包装的产品不得进入成品库存放。

  8.2.3储存库内应配备温湿度计,注意温湿度调控。

  8.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符合卫生要求,并能防雨、防潮。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

9.生产、质量管理人员

  9.1健康要求

  9.1.1从事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凡确认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茶叶生产。

  9.1.2发现有碍食品卫生临床症状的生产人员,应及时调离生产岗位,康复后经批准方可重新上岗。

  9.1.3企业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9.2个人卫生

  9.2.1进入车间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和鞋,并按规定洗手消毒。

  9.2.2生产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不准佩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

  9.2.3接触过污染物后,应重新洗手消毒。

  9.2.4工作服、鞋帽不得穿戴出车间,应定期统一清洗、消毒。

  9.2.5禁止在加工场所内饮食、吸烟、吐痰及其他可能对茶叶加工造成污染的行为。

  9.2.6进入车间的其他人员泡括参观人员)均应遵守本规范要求。

  9.3资格与培训

  9.3.1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和食品卫生知识。

  9.3.2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所有从事茶叶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人员均应经过培训方可上岗,以保证卫生质量体系能有效运行。

1 0.检验

  1 0.1应设立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卫生质量检验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具有否决权。

  1 0.2茶叶审评室应符合《进出口茶叶感官审评室条件》(SN/T0911)的要求。

  1 0.3检验机构应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标准资料、配备常规检测所需的设施和仪器设备。

  1 0.4生产和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加贴标识。

  1 0.5使用社会实验室承担企业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该实验室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并签订合同。之前必须按批次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11.卫生质量体系

  11.1制定并执行对原料种植基地或供货商提供产品的安全卫生监控程序。

  11.2制定并执行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及生产过程卫生的控制程序。

  11.3制定并执行对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处置等。

  11.4制定产品标识、追溯和召回制度,确保出厂的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

  11.5制定并执行生产设备、设施的维护程序,保证生产正常运行。

  11.6制定并执行生产和管理人员健康检查和疾病报告、疾病监督程序。

  11.7制定并实施职工培训计划,保证各岗位的人员具备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技能。

  11.8建立内部审核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内部审核,每年进行一次管理评审。

  11.9制定并执行产品卫生质量管理、检验和纠偏程序。

  11.10各项生产和质量控制活动应做好记录,制定并执行记录的标记、收集、编目、归档、保管和处理等规定。质量记录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并具有卫生质量的可追溯性。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

12.对于必须使用传统工艺生产加工的,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在确保产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传统工艺生产加工。

13.本规范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14.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商检局1995年发布的《出口茶叶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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