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茶叶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 2013-01-18 浏览 23916 次
伪劣产品及其他商业欺诈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形象。第七条 遵守市场规则,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在行业内提倡比质量、比服务、比诚信;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低价销售、抬价抢购等恶性竞争行为;要自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同业利益,促进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第九条 加强本行业相关单位之间在经营管理、技术进步、人才培训等方面的交流与沟通,互通信息,团结协作,取长补短,共同发展。反对相互封闭、贬低对方等损害同业权益的行为。第十条 要科学地、实事求是地宣传企业和品牌,不含虚假内容,不夸大误导消费者,不贬低同行与他人产品。第十一条 要加大科技、人才投入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竞争力。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行业的监督和批评。第三章第十三条 福建省茶叶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茶叶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有关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对成员单位遵守工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第十四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则。第十五条 自觉维护行业团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公约成员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和争议时,冲突和争议的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由执行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第十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法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情给予内部通报和取消成员资格的处理。第十七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第四章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公曰发起单位法定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并在生效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原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第二十条 本省茶叶行业接受本公约的的自律规则的从业者,均可向本公约执行机构申请加入并自觉遵守本公约。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福建省茶叶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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