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禽饲养年饲养量5万羽以上;蛋禽饲养年饲养量1万羽以上;水产养殖业1000亩以上、网箱养殖1000只标准网箱以上、工厂化养殖2000平方米以上;
茶叶300亩以上;水果1000亩以上;竹笋1000亩以上;花卉500亩以上);(三)有相应的本市绿色农产品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生产技术规程;(五)基地内主导农产品质量达到本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市绿色农产品)质量标准;(六)基地内主导农产品有注册商标。(七)有完善的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 申请程序(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市绿色农产品基地申请表;2、所在地县级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规模证明;3、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4、基地的执行标准;5、主导农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二)县级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的10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市级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三)市级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的10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核,并报市农产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四)市农产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后,委托质检机构进行环境和产品质量的检测。检测合格的,报市农产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并公告。检测不合格的,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第七条基地建设单位和个人须对通过认定的市绿色农产品基地设立保护性标志。标志必须标明基地范围、规模、认定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人、所执行的标准、质量承诺等,实行社会监督。第八条市绿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