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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绿色农产品基地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市绿色农产品生产管理,规范市绿色农产品基地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生产粮食、食用油料、瓜菜、水果、茶叶、花卉、养殖的水产品、畜禽产品、蜂产品的基地,均可申报市绿色农产品基地认定。第三条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市绿色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包括龙头企业、农场、产业协会等)和个人均可提出申请。以县、镇(乡)、村区域为单位组织市绿色农产品生产的,可以由该组织统一提出申请。第四条市绿色农产品基地认定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实行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双重检测。第五条 凡申请认定的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地生态环境符合本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市绿色农产品)产地标准;(二)集中连片且具有一定规模(种植业1000亩以上;规模猪场年出栏5000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