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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4-08-03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行为,维护绿色食品标志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依据标准认定绿色食品,依据《商标法》实施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管理。第三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开展绿色食品认证和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工作,可收取绿色食品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第四条绿色食品认证费由申请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在申请时缴纳,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二的规定执行。第五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由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在每个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年度开始前缴纳,标志使用权有效期3年。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二的规定执行。第六条下列产品的标志使用费按优惠政策收取:(一)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企业的初级产品、初加工产品、深加工产品;(二)西部地区企业的初级产品;(三)获得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当年的产品。具体优惠政策按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