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工作由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简称“食土商会”)负责,
茶叶出口价格、客户及市场的协调办法由食土商会负责制定。 第五条食土商会要做好
茶叶出口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
茶叶出口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六条对出口的
茶叶,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标准,统一茶号,按统一茶号和
茶叶出口标准样进行商检后出口。
绿茶指定由上海、浙江、宁波、安徽、江西商检局统一商检,其中珠茶指定浙江、宁波商检局商检,其他口岸不再办理
绿茶商检业务。 第七条
茶叶出口许可证、商检报验单必须列明具体茶类及H.S编码,不允许笼统使用“
茶叶”或“中国
茶叶”等名称。如有违反,各商检机构应拒绝接受报验,许可证发证机关不予发证。 第八条外经贸部授权的各发证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
茶叶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
茶叶出口许可证。出口企业在申领
绿茶出口许可证时,其出口合同须先经食土商会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第九条为稳定
茶叶出口渠道,开拓新市场,国家鼓励
茶叶出口企业提高出口
茶叶质量,开发新茶种,创名牌。对有商标侵权行为的
茶叶出口企业,将视情节给予扣减直至取消
茶叶出口配额等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