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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是我国传统大宗出口商品。为维护外贸经营秩序,促进茶叶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2]6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家对红茶出口(对利比亚、突尼斯的红茶出口除外)不再实行统一联合经营,由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茶叶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及获得红茶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按国家下达的计划配额在自负盈亏的基础上自行成交出口。 第二条绿茶和特种茶出口仍由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简称“土畜产总公司”)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茶叶(土畜)进出口公司[简称地方茶叶(土畜)进出口公司]及获得绿茶或特种茶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统一联合经营。 第三条对摩洛哥、利比亚、突尼斯、毛里塔尼亚、阿尔及利亚的绿茶出口,对利比亚、突尼斯的红茶出口,对日本、香港地区的乌龙茶出口以及政府间贸易,由土畜产总公司组织统一对外成交,成交后交由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与有关出口企业商定出口合同分配方案,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茶叶出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