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关于发展海洋渔业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1-08 浏览 25089 次
用于渔轮更新和技术改造,具体办法由企业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商定;实行渔贸结合,允许自行出口10%左右的产品(由外贸部门代理);在完成产品包干上调任务的前提下,允许卖一部分议价鱼。各地还要组织群众渔业的大型机帆船参加开发外海渔场,可从柴油供应、派购比例和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

  远洋渔业拟采取国际合作、渔贸结合、技术服务、劳务输出等多种形式逐步展开。在起步阶段,建议国家采取鼓励和扶持的政策,五年免缴利润,所得外汇和利润用于以渔养渔。请外交、经贸、财政、银行、商业、海关等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五)

  考虑到近海资源破坏严重,单产下降,成本提高,生产者严重亏损,特别是水产品牌市差价大,同其他副食品比价不甚合理等因素,有必要调整购销政策,改革供销体制,以利做好收购、调拨工作,改善市场供应。

  减少派购品种,降低派购比例。全国确定对虾、大黄鱼、小黄鱼、带鱼、墨鱼、鲳鱼、鳓鱼、鲅鱼八种海产品列为二类产品。沿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各地的实际生产情况出发,适当增减。但二类产品,一般不得超过十种。除对虾外,派购比例一般为50%,重点产区不超过60%。南海区派购办法由两广自定。根据二类产品前三年平均实际产量分别确定派购和上调基数。二类产品的冷冻小包装和三类产品冷冻小包装中适合城市供应的,可以折鲜顶派购任务。

  实行派购、上调产品和渔需物资挂钩。国家从分配给各省的渔用柴油中留出一定的指标,同上调计划挂钩分配,签订合同,严格执行,多调多给,少调少给,跨年结算。要求国家每年在计划外增拨一定数量的平价柴油,用于超调奖励和计划外换调。

  鱼货的分配,要本着先北京、后沿海省会的原则,保证重点,统筹安排。大中城市水产品的供应,要做到“一保二活”,在尽力保证一定数量平价鱼供应的同时,放手发展多渠道议购议销,把市场搞活。国营公司的议购议销价格,不得高于集市贸易价格。

  积极组织换汇率高、又同国内市场供应矛盾不大的水产品出口。凡是同国内市场供应矛盾比较大的水产品,要严格控制出口。允许从事外海生产的企业在出口部分产品的同时,可以进口一部分水产品,安排国内市场,做到有进有出,进出相济。

  水产供销企业要加快改革的步伐,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要努力办好鲜活水产品市场和贸易货栈,积极组织产销直接见面,调节市场,平抑物价,努力做到使消费者不增加开支,生产者多得好处,发挥国营商业的主导作用。

  (六)

  当前,海洋渔业是整个渔业中矛盾最多、难度最大的一个方面。建议沿海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领导,抓好渔工渔民队伍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使广大基层干部和渔民顾全大局,自觉遵守保护资源和渔政管理的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努力完成交售、调拨任务。要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支持、鼓励、组织科技人员上船出海,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切实搞好海上安全生产,统筹安排好沿海渔民的生产、生活。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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