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发茶行因汕头市升平区人民法院执行查封裁定违法请求国家赔偿案
发布时间 2014-01-18 浏览 24318 次
裁定时违法,即超标的查封,对不宜长期保存的茶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又在1993年12月23日启封时没有办理完整法律手续,致启封行为无效,查封情形延续至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决定赔偿佳发茶行茶叶款人民币15万元,抵除由该行处理回收的报废茶叶款人民币46431元,实际赔偿人民币103569元。赔偿请求人佳发茶行不服,于1997年4月9日以对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数额有异议,认为决定赔偿的金额缺乏事实依据为由,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要求裁决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因超值查封给其造成的损失及利息、仓库租金等共计人民币448521.5元。

  【审判】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所作的赔偿方式、赔偿数额适当,应予维持。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五)项之规定,该院赔偿委员会于1997年5月6日作出决定:

  汕头市升平区人民法院赔偿汕头市升平区佳发茶行人民币15万元。抵除已由汕头市升平区佳发茶行回收的报废茶叶残值人民币46431元,实际赔偿人民币103569元。

  该决定生效后,赔偿款已由赔偿请求人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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