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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月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代理主办会计的职务之便,私记密押代号及使用方法,伪造农业银行联行电汇电报,纠合他人骗取农行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念其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于1991年8月22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月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作案用的邮电人员制服上衣一件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周月松不服,以原判定性错误、量刑畸重为理由,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月松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原审判决已予考虑,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2年6月16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