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斯里兰卡关于大米、橡胶贸易中支付问题的换文
发布时间 2014-01-23 浏览 23288 次
产品、大米和其他商品。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商品有:椰油、可可、南药、橡胶、茶叶、宝石和其他商品。

  三、上述规定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间的正式协议,并作为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的中、斯两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的组成部分。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贾石

  (签字)

  一九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于科伦坡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贾石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的来函,内开: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编者)

  我确认阁下来函中所述各点正确地表达了我们之间所达成的协议。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

  贸易和航运部秘书

  拉克什曼·德·梅尔

  (签字)

  一九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于科伦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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