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日至一九九○年九月十九日贸易议定书
发布时间 2014-01-23 浏览 24120 次
和土特产品

  (1)杂豆1,000—1,200万美元

  (2)香料及土特产品

  (3)松香500—600万美元

  3.轻工产品及文教用品

  4.五金矿产品

  (1)水银、锑

  (2)其他矿产品

  5.化工及石油产品

  (1)化工原料

  (2)染料

  (3)石油及石油化工品400—500万美元

  (4)轮胎

  6.淡水养珠400万美元

  7.机电产品

  (1)工具

  (2)电站设备

  (3)石油钻井设备

  8.医药

  9.生铁

  具体商品和数量/金额的进口将按照印度的需要和中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三、上述商品的实际成交,将视两国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可能进行洽谈的结果而定。一旦交易达成,缔约双方应作一切努力保证所签合同的顺利执行。

  四、双方同意尽最大可能鼓励两国间的直接贸易。缔约双方同意推动双方在一些特定领域的互访并鼓励各自的贸易组织和商人探讨通过各种贸易和合作方式促进双边贸易的可能性。缔约双方还同意上述商品拟议中的交易对两国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之间的其他商品交易并无限制之意,还将鼓励两国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其他商品达成交易,以便实现较高的贸易额。

  五、本议定书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年九月十九日。双方将努力在有效期内完成同意的参考性数量/金额。

  缔约双方同意,按照本议定书所签订的各项合同,即使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执行,直到有关合同期满为止。

  六、尽管本议定书已规定上述各款内容,但所列商品或其他商品的进出口将依照各自国家的进出口条例而定。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日在新德里签订,正本两份,用英文写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度共和国

  对外经济贸易部代表   商业部联秘

  陈之孝         m·r·希瓦拉曼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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