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加大政府对林业建设的投入。加快建立林业建设的公共财政支持体系。按照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管理的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公益林业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公共财政预算体系,形成长期稳定的投资渠道。建立以各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为主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除国家重点公益林由国家补偿外,省、市、县(区)确定的生态公益林分别由本级政府负责补偿。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把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森林资源调查、优良种苗开发和林业技术推广服务等社会性、公益性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对林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国家的林业贴息贷款主要用于扶持速生丰产林、经济林、森林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林业产业开发。严格按照《决定》要求,切实减轻林业税费负担。
19、认真执行林业采伐政策。严格公益林采伐管理,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政策。对农民房前屋后、承包地上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采伐,不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允许产销见面。对关中平原、汉中盆地及其它适宜地区,经立项批准营造的速生丰产用材林,企业营造的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等商品林,实行经营者按市场需要自主采伐。对公路、铁路、渠道、河岸、库区、矿区等林木的更新采伐,按规定实行单报单批,并于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对林木胸径在10厘米以下飞播林的抚育间伐和商品林区的刺槐林达到主伐年龄的采伐,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只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对各类社会主体在荒山荒地上投资营造的商品林,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据经营方案,优先安排采伐指标。鼓励开发林下资源,合理利用生漆、栓皮、松脂等林副产品,实行计划割竹、梳理间挖野生苗木。
七、坚持依法治林,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20、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林。严格执行有关林业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建立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安全机制,在规划新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及进行经济结构调整中,确需使用和占用森林资源的,必须进行森林生态安全论证。抓紧制定《退耕还林条例实施办法》、《封山禁牧管理办法》、《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秦岭生态保护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湿地保护条例》等法规规章。根据新情况,对现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完善。
21、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护网络。全面落实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建立覆盖全省的森林资源管护网络。国有公益林区的国有林业单位整建制转为护林组织,建立局、场、工区三级管护网,按照林班、小班落实管护人员。集体公益林区实行以政府为主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县、乡、村、组四级管护队伍,划定管护区域,签订管护合同,落实管护人员,合理支付报酬。以全省森林资源一类清查、二类调查为基础,整合现有监测资源,利用现代科技和信息手段,建立全省工程质量、森林资源消长、荒漠化、生态变化动态指标及社会综合效益等监测评估体系。
22、加大林业执法力度。依法保护管理森林资源,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林木种苗等工作,严格控制重大森林火灾和病虫害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加强各级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和执法监管体系建设,规范机构设置,合理编配人员。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队伍素质。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充实力量,提高素质,改善办公条件,保证人员和办案经费。
八、强化科教兴林,提高林业整体水平
23、把林业科技进步贯穿于林业重点工程的始终。实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与林业技术推广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制定林业重点工程科技支撑的技术标准,纳入工程检查验收考核指标体系。重视林业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提高林业科技创新能力。组装集成适用技术,发挥综合技术优势。鼓励林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科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通过创办科技型企业、建立科技示范点、开展科技承包和技术咨询等形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在林业科学研究、林业科技推广和新产品开发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加强林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稳定林业科技队伍。建立健全林业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推进林业标准化建设。加强林业科技领域的国际合作。建立各类林业人才教育和培训体系,加大人才培养和林业职工培训力度,提高林业建设者的整体素质。林业关键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九、切实加强领导,为林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4、高度重视林业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林业建设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强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支持林业发展。根据加快林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各级林业行政机构建设,稳定队伍,充实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保证工作经费。建立健全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体系,按工程要求设立相应办事机构,配备人员。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建设,充分发挥其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和作用。
25、坚持并完善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林业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对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要坚持规划落实到县、任务分解到县、资金分配到县、责任明确到县的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要定期检查,定期通报。建立重大毁林案件、违规使用资金案件和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26、改进作风,狠抓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决定》和本《实施意见》逐项分解,制定可操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真正落到实处。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勇于探索,大胆创新,结合本地实际,解决林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加大林业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热爱林业、支持林业、发展林业的自觉性。林业行业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为促进林业发展再立新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