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09 浏览 23737 次
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林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未完成年度林业保护和发展的各项指标的,县长、乡(镇)长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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