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大纲》和《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2-10 浏览 38220 次
罚款。

  (四)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容留、窝藏非法采挖珍稀濒危植物的人员,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至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珍稀濒危植物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珍稀濒危植物重大损失的,由珍稀濒危植物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级林业、环保、城建、农业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保护本行政区域内或本系统、行业内珍稀濒危植物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8月2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2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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