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2-18 浏览 25233 次
茶树基因污染和基因漂变的茶树种植活动。对生长受到威胁的,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和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应当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未经科学论证和有权部门许可,不得采伐野生茶树,也不得采集其枝叶、果实及种子。需出售、收购野生古茶树及其产品的,必须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外国人在本省境内对野生古茶树进行采样、实验或考察研究的,必须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审批。

  四、加强对古茶树资源利用、改造、保护等活动的科学论证和监督管理。各级野生古茶树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古茶园、野生茶树群落、古茶树和野生茶树的保护、改造、管理等活动进行科学评价和审查。对确需改造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古茶园和野生茶树群落,必须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严禁借改造古茶园和野生茶树群落之名采伐古茶树和野生茶树。对古茶园、野生茶树群落、古茶树和野生茶树实施围栏、筑台、施肥、施药等可能影响到植株个体生长或改变其生长环境的管护措施,必须对其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开展与古茶树资源有关的产品利用和旅游产业开发及相关的建设,必须提交总体规划并经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论证,按批准的总体规划实施。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古茶树资源保护。各级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古茶树资源保护的政策,鼓励开展多形式、多途径、多层面的认养保护。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对属于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古茶园、古茶树、野生茶树群落、野生茶树,在分别征得当地社区群众或国有林地管理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以保护为目的的、非商业行为的认养和捐款保护,认养者可以因此而获得冠名权。但认养者所采取的保护管理措施必须经科学论证后方可实施,使其符合野生茶树的生长习性,对野生茶树的正常生长没有负面影响,从而达到有效保护的目的。

  保护好我省古茶树资源是保护好世界茶文化的“根”和“源”的重要工作,也是振兴和提升我省茶叶传统支柱产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纳入责任范围,加强领导,依靠科技,增加投入,落实管理机构与人员,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好这一重要生物资源和世界遗产。各级工商、商务、环保、科技、教育、外事、检疫、海关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优势,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古茶树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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