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立足资源优势和产品优势,组织龙头企业每年有选择地参加国内外知名度大、影响广泛的产品展洽会、博览会、订货会等,加快与国内、国际市场接轨。扩大招商引资领域,吸引省外、国外客商参与我省农业产业化建设,鼓励国内外大型连锁超市来我省建立农产品配送中心。对年营销我省农副产品5000万元以上的流通企业,省政府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鼓励。充分利用省外、国外的资源和市场,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创造条件组建各类外向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集团,带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快速发展。尽快开通省际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实现省际互通,为农产品流通提供更为宽松的环境。
(六)推进品牌战略实施。从2006年开始,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省级名牌产品评定工作。每年评出的省级名牌产品在省级媒体上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对创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龙头企业颁发证书和奖牌,扩大名牌产品和龙头企业的社会影响。工商部门要指导帮助企业积极申请名牌产品、国内外商标注册,加强对名牌产品注册商标的保护和管理。将做大龙头企业战略和做大品牌战略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对重点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的扶持,引导一般企业向龙头企业靠拢,使同类产品向名牌产品集个。采取综合措施打造一批有影响力、驰名中外的品牌和产品。
(七)加强质量监督和管理。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以优质专用、无公害及绿色食品为目标,尽快修订和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规范,建立一套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体系。推动生产基地规模化、产地环境无害化、生产过程标准化、质量控制制度化、产品流通品牌化。逐步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质检制度和可追溯制度,最大限度地杜绝有毒有害物超标农产品进入市场,完善质检手段,在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率先执行有关国际质量认证体系,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农产品。
(八)提高组织化程度。规范和完善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动由松散型合作组织向紧密型经济利益共同体转变。加快推进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运行方式创新,积极培养围绕主导产业、重点龙头企业而兴办的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引导和扶持力度。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自愿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指导龙头企业完善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密切与农户的经济利益联系。通过整顿市场秩序,规范龙头企业和农户的经济关系,尤其要规范订单行为,提高订单履约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现规范化运作,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四、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
(一)增加财政扶持资金。各级财政要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不断增加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投入。省财政安排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专项资金,视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加大投入力度,2007年的农业投入增量中要安排2000万元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按照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要求,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和优势农产品,重点用于原料基地建设、企业贷款贴息、标准化生产、新产品新技术研发,以及产品认证、优质农产品推介补助和表彰奖励等。各级财政都要增加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资金扶持力度,对能带动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项目,财政可以采取注入资本金或参股的形式予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担保基金、担保公司等形式,对龙头企业的融资给予担保。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专门客户管理;对流动资金需求量大,周转快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实行特别授信;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大户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到贫困地区投资建厂、建立生产基地和对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收购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扶贫办和省农行审定后,农行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扶贫贷款给予支持。云南农开发投资公司要通过承接农业银政合作资金,切实加大投入。加强财政资金、银行资金和社会资金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在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对生鲜农产品生产与流通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三)整合支农资金。围绕省政府确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项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各级有关部门安排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开发资金、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工程资金、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非公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各种农业专项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资金,在用途不变的前提下,要与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项目有机结合,形成合力,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扶持力度,做大做强一批重点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要积极有效地运用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政策,扶持一批符合条件的大型龙头企业快速成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扶贫开发项目中的信贷扶贫资金,要重点投入和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扶贫重点龙头企业。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和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及其所属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村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技术开发创新的有关费用,可在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的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五)加大用地支持。对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需非农建设用地,要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优先审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各项补偿标准和有关规费可参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办理。龙头企业直接为农业和农民服务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可以依法采用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及农户用于种植、养殖等用地,可视为农业用地。坚持农民自愿、有偿、有序、规范的原则,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农户在土地承包期限内依法向产业化经营组织转让或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但不得把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拍卖与还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在农业生产基地内新建设农产品加工项目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按临时用地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六)优化发展环境。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和建立有利于农业生产、加工、流通一体化的农业管理体制。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信息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建设。规范“订单农业”发展,引导农户和专业合作组织与龙头企业签订产销合同,完善合同内容,规范交易行为,提高合同履约率。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立健全信用制度,保护优质农产品的注册商标和品牌。严禁在农产品市场流通中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和行业垄断,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及时总结宣传各地在培育龙头、建设基地、完善机制、发展中介、开拓市场等方面的先进经验,营造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五、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与协调。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摆到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紧密地结合起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部署。为切实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领导,将原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更名为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充实成员单位,加大组织、协调和指导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加强力量,负责日常工作。各州(市)、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工作。确立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责任明确、密切配合、多方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认真搞好规划和统计监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尽快制定《云南省“十一五”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各州(市)、县(市、区)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抓紧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细化目标,实化任务,硬化措施,强化责任。已经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的州(市)、县(市、区),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充实完善,切实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经营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监测评估制度,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动态监测管理,优胜劣汰,有进有出,不搞终身制。
(三)充分发挥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目标考核责任制,把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的目标考核中,认真加以落实。加快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各方面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对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做出贡献的单位和部门,对投资大、经营好、纳税多、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创办人,对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组织者给予适当的精神、物质奖励。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自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职责和任务,在区域布局规划、政策信息引导、利益关系协调、市场竞争规范、经济秩序维护等方面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搞好服务。
(四)着力转变作风。各级各部门都要转变工作作风,减少、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把不该由行政管理的事交给市场、企业、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转变职能,不断提高为“三农”服务能力、统筹发展能力和政策执行能力。各级党政“一把手”要深入基层和农户进行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总结新经验,研究新趋势,解决新问题;各级领导要挂钩联系龙头企业,出主意、想办法,排忧解难。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沟通协调,打破条块分割和产业脱节的局面,不断消除行政管理中的越位、错位、缺位现象,由主要依靠行政命令向依法行政转变,由直接管理向引导服务转变,由干预微观管理向强化宏观调控转变,努力营造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良好环境,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