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2-23 浏览 27578 次
(十一)加强生物资源开发科技创新工作,为培植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提供支撑。立足我省生物科技力量,加强与国内外的科技合作,紧紧围绕解决我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突出重点、突出特色,强化基础研究,推进高新技术研究与产业化;应用市场机制,改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和创新环境,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应用、扩散体系,为加快我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积极组织实施“中国西南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库”建设工程,力争到2005年,初步建成“野生生物种质资源中心库”;大力推进“国家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建设步伐,力争对三七、灯盏花等地道中药材无公害规范化种植技术研究与示范、创新药物研究与产业化、培植以企业为主体的研发体系等方面取得突破;择优扶持、组织实施一批“产学研”联合攻关和省院省校科技合作项目,重点攻克影响我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扶持一批重点企业,选择省内一批条件成熟的科技成果,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内外专利技术和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加速生物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生物资源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和品牌产品,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生物资源开发企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市场竞争力。

  (十二)加强科技扶贫工作,增强贫困地区自身发展能力。以发展民族区域特色农业经济为核心,以提高农民科技和文化素质为突破口,以增加贫困村、贫困户收入为重点,通过人才培训、科学普及、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创办示范企业、建立科技示范村、完善综合性社会服务体系等,提高贫困地区的经济持续开发能力,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重点组织实施“边疆民族贫困地区农业技术改造工程”,逐步改善科技基础设施条件;继续组织实施“农业重大科技成果推广”、“民族贫困地区科技试验示范”等专项计划,开展新技术、新成果在贫困地区的综合开发示范、推广,培育一批能带动当地发展的骨干企业和“能人”群体,促进贫困地区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

  (十三)加强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引进工作,为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提供支撑。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采取切实有效的重大措施,多途径、多渠道、多层次地培养、引进、用好农业科技人才,加强人才继续教育,造就一支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农业科技队伍,为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跨越发展提供支撑。

  认真实施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引进专项计划,并与农业生物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建设和实施省级重大科技计划紧密结合,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吸引人才、用好人才,加速造就一批创新人才和科技骨干人才。

  通过组织实施重大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培植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农业科技企业、龙头企业和乡镇企业,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稳定和加强农业科技队伍,培养、引进一批高素质的农业科技推广人才和企业家,各地要通过制定和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生产第一线创新创业。

  实施绿色证书工程、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和“四大”科普工程,通过农业广播学校、电视大学、农函大、职业中学和夜校等多种形式,培育数以万计的有文化、懂技术的农民技术员队伍。

  通过科技管理实践与培训、人才交流和组织到国内外学习考察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科技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培育一支精干高效的农业科技管理队伍。

  根据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农业科技发展的需求,进一步调整农业教育的学科和专业设置,改进教学方法,加速培养适应多层次需求的农业科技人才。

  (十四)加强农业科技能力建设工作,增强农业科技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通过省和国家相关科技计划,有重点地加强农业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加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科技园区、乡镇农林科技示范场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增强农业科技持续创新能力。

  加强农业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重点开展生物种质资源的搜集、保存和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资源信息库建设、农业标准化体系和动态监测网络建设等工作。

  建立一批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重点实验室。健全完善已建的6个农业生物领域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的管理和运行机制;通过认定扶持,引导高起点建设若干个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具有较好运行机制的农业生物高新技术工程研究中心;鼓励企业自主建设一批技术开发中心。

  建立一批对不同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科技园区。以市场为导向,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为支撑,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继续推进玉溪等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建设,加快16个地、州、市现代化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加强园区技术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产业示范,使其成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农业高新技术的辐射源,促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

  四、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保障措施

  采取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对现行农业科技体系进行改革,加速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

  (十五)按照国家和我省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以改革为动力,充分考虑农业科技自身的发展规律和我省农村的区域特点,按照科学规划、分类指导、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加强政府的政策引导,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具有我省特点的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

  建立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区域特点的农业科研开发体系。省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科研机构改革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根据农业科技周期长、公益性和区域性强的特点,在《纲要》精神指导下,从云南实际出发,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制订我省农业科研机构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实行分类改革,形成各具特色的农业科研机构。积极创造条件,从省地两级农业科研机构中,择优扶持具有区域特点和优势的科技机构,逐步发展成为区域性农业科技研究开发中心,承担区域性重大农业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工作。

  积极稳妥地推进各级农业科技推广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加快农业技术中介、咨询、信息服务组织的建设,大力调动农民、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农(林)业技术推广工作,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引导相结合、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的、多元化的新型农(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加速科技成果推广与产业化。

  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科技运行机制。改革科技立项与委托制度,逐步实行招投标制;改革经费使用方式,逐步推行课题制;改革科技机构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实行理事会决策制、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改革科技人员分配办法,按岗定酬、按绩取酬。

  (十六)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力度。提高现有科技经费使用效率,根据财力增长逐年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力度。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社会投入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投入体系,加大农业科技投入。

  各级财政对农业科技投入的增长速度要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速度。采取wto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政策等形式,增加农业科技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从2002年起,省级财政在科技三项费每年增加2000万元的基础上,再每年增加2000万元农业科技投入,用于加强重点农业科技工作;同时,对国家批准立项的“中国西南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库”和“国家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建设项目中需要省配套的资金,根据公共财政原则,属于政府支持部分,纳入财政专项资金预算,逐年安排;确保省级财政对重大农业科技推广的投入每年5000万元,对现代化农业示范工程的投入每年5000万元,并根据财力增长逐年增加;各地(州、市)县财政也要相应增加对农业科技的投入,确保重点农业科技工作的顺利实施。

  对涉及农业的重大工程项目,如水利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扶贫开发、种子工程等要在工程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技专项费,用于与工程相关的科技工作。其经费仍由工程管理部门管理,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参与相关的科技工作。

  (十七)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的农业科技政策。鼓励、吸引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提高企业及社会力量在农业科技投入中的比重。鼓励大型农业企业、农业科技企业、乡镇企业将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农业科技研究开发工作;允许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设立农业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农业科技研究、开发、推广和鼓励农业科技人员。

  对科研单位、企业或个人投资开发的、社会效益显著的、知识产权不易保护的农业科研成果,可采用政府后收购或补贴的办法。政府后收购或补贴办法按国家颁布的办法认真贯彻落实。

  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农业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其资助额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农业企业当年从事技术创新的费用,可全额计入生产成本。

  转制为企业的农业科技机构,自转制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农业科研单位通过农业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5年内免征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关税;对农业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加大对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采取多种形式承担或参与各级政府下达的农业科技研究开发与产业化计划项目实施;经认定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

  加强金融、税收、保险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加大风险投资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与产业保险制度。金融机构应将科技含量高的农产品加工、综合开发等科技项目作为信贷投入的重点。

  (十八)加强农业科技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推进农业科技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发达国家在科技前沿领域的合作研究;同时,加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二次创新工作力度,把引进技术与科技攻关、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引进效益;要注重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科学方法和管理经验;加强与周边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农业科技合作与交流,提高合作层次与规模。选择我省具有竞争优势的农业技术、产品和设备,扩大对周边国家的贸易,推进科技兴贸。

  进一步加强我省与国内发达省区的农业科技合作与交流。继续加强和抓好省院省校科技合作农业领域的项目;分期分批选派农业科技人员到农业发达省区进修,促进知识更新、提高科技水平;加强与发达省区农业生产、加工技术的协作,特别在农产品加工技术上加大合作力度,提高我省农产品加工技术水平。

  加快制定优惠政策和鼓励办法,吸引国内外企业(集团)带技术、带资金来我省进行农业开发、开展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合办农业科技型企业或研究开发机构,利用其联系渠道,引进技术,开发产品,开拓市场,增强我省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十九)加强农业科技法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加大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切实保护农业科技机构及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研究制定与市场经济和国际规则接轨的地方性农业科技法规,为我省农业科技事业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农业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科技工作,把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作为重要职责。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认识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的深刻影响,把依靠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和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农业科技政策与法规,建立监督机制,保障农业科技投入,为农业科技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各级计划、财政、农业、科技、人事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切实为加强农业科技工作提供良好服务,在项目、经费、人才等方面予以倾斜。

  坚持农业科技管理统一规划。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共同实施的原则,建立由科技、农业、计划、财政、人事、教育、金融、林业、水利、技术监督、环保、气象等多部门组成的农业科技协商制度,对农业科技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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