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禁止近亲结婚,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改善城乡体育设施,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加强竞技体育工作,培育体育人才。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气象和防震减灾工作,强化防震、防洪、抗旱减灾应急措施,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
第六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培养各民族干部,重视培养当地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配备领导干部、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合理确定哈尼族、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比例和名额,并适当放宽任职和录用条件。事业单位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行政、事业单位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当地人员。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干部职工培训制度,办好民族干部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设立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有计划地选送干部职工到发达地区学习和进修。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建立健全人才市场,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进技术人才,为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七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提倡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加强民族团结,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民族团结园、磨黑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为重点,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民族团结和革命传统教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 每年12月15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12月31日为民族团结纪念日,全县各放假1天。
哈尼族(编者注:此字左边为石,右边乞)扎扎节、彝族火把节,全县放假3天。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