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发布时间 2014-03-03 浏览 26404 次
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对干部职工进行思想道德、文化知识、法律法规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确定哈尼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名额和比例,并适当放宽招考录用条件。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工作人员时,应当主要在自治县内招收,并优先录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各族人民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发展。增进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共同为自治县的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照顾民族乡和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自治县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 每年11月28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全县放假1天。

  每年墨江哈尼太阳节,全县放假3天。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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