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发布时间 2014-03-03 浏览 26721 次
化设施建设,培养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历史文物、革命文物和名胜古迹。收集、编译和出版少数民族古籍文献。编纂地方史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民族文化资源,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市场。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和医疗救治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和执法监督体系。做好妇幼和老年保健工作。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常识,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边境检验、检疫工作和食品、药品卫生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加强城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社会保障事业,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各民族干部,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确定当地少数民族的名额和比例,并适当放宽招考录用条件。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工作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挥外来干部和技术人员的作用,鼓励各类高素质人才为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并可以实行自治县津贴。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各族人民团结友爱、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增进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外来干部和当地干部之间的团结合作,共同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作贡献。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自治县内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帮助他们发展经济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自治县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自治县的各民族有互相通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二条 每年5月18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全县放假1天。

  哈尼族哈尼年节和彝族火把节,全县各放假3天。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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